警察 違反刑法304條強制罪進行完全的封鎖。 活動將於開元路12號圍籬前面進行,在裡面的朋友請到圍裡的一側被擋在外面的朋友就在圍裡的外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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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市府鐵工局已經違反刑法304條強制罪】[ 政府違法限制自由,請廣分享]
今天早上8點,鐵工局與南市府已用圍圍籬人牆緊緊包圍黃春香家不讓任何人進入。經過居民黃春香要求,仍然拒絕任拒絕任何人通行。這種行爲已經違反刑法304條強制罪。
因為,黃春香的家並不是完全被徵收,被徵收的部分也沒有點交。 黃春香對於這些土地及建物, 仍然具備有 自由使用 、管理、通行的權利。未經居民同意,就進行對這些區域進行封路。 違背居民意識 違背居民意志,阻礙居民友人進入該區域,顯然違反了刑法304條的規定。
我們已經針對這個違法行為進行蒐證。 後續針對涉案的機關以及個人提出法律訴訟。
請臺南市政府鐵工局相關人等,停止這樣子的違法行爲。否則一行為一罪一罰,罪責的累積會相當嚴重。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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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的抗議活動中,民眾利用宣傳車擋住出入口,霸佔不讓道,甚至擋住救護車,可能構成強制罪或妨害公務罪,- 這兩條罪的重點都在阻擋、妨礙一般人或著公務員做事。
- 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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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實務上法院除了考慮行為本身是否合乎法條構成要件外,還會另外考量「實質違法性」來認定抗議活動是否違法。
(實質違法性的意思是,雖然你的行為舉止構成犯罪,但說穿了並不嚴重,也沒產生什麼損害,因此不處罰你。)
過往的抗議活動,像是2014年中國國臺辦張志軍來台時,幾名青年以肉身與車輛阻擋通行,傳達其政治理念。法院考量幾名被告的動機良善、阻礙時間短暫,並沒有實質違法性,因此判決無罪。
同一年,公投護台灣聯盟為了要求立委做出廢核四決議,於立法院前抗議,不僅阻擋通行,還有產生肢體衝突。在這個案子中,法院就認為被告的手段過於激烈,仍有實質違法性,而判決有罪。
🎸擋到救護車,會不會比較嚴重?
如果擋道者「明知」有救護車要通行拯救摔落的昏迷民眾,仍然執意不讓行的話,就不單單是「強制罪」或「妨害公務罪」的問題,視受傷者的情況,可能進一步成立「傷害罪」或是「重傷罪」。
因此,擋救護車會不會比較嚴重,問題會是:
警方在舉牌呼籲離開時,是傳達有人不舒服還是受重傷?現場混亂,呼籲的聲量夠不夠大?擋道者有沒有看到、聽到救護車在眼前?救護車是不能還是不容易進去?這些事情就有待之後調查與審判的結果了。
我國政府與法院對於民眾的抗議活動,似乎都表現的相當寬容與支持。例如關廠工人先前的陳抗活動,就獲得檢方的不起訴處分;苗栗苑裡的反風車抗議、太陽花學運闖入立法院等,法院也有宣判無罪。
不過吉律要提醒,抗議活動在法院判決中仍不是全部無罪,以目前的判決前例來看,若有傷人衝突的舉止,就有可能踰越抗議的必要性,而被認定違法,切記不要衝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