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法案 立院三讀通過!
未來房市交易資訊更透明、即時、正確
抑止預售屋炒作,健全市場發展
「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三法修正草案,今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本次三讀通過法案修正重點包括:
1、 成交資訊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讓交易資訊更為透明。
2、 預售屋全面納管,即時申報,交易資訊不拖延。
3、 業者如果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仍未改正,按次加重最高100萬罰鍰,確保交易資訊正確。
4、 紅單交易納管,明定預售屋銷售者收受定金時,應以書面寫清楚,買受人不可以將預售屋紅單轉售予第三人,防止投機炒作。
5、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備查,確保障消費者權益。
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及委員支持推動,並將儘速完成相關配套作業,以提供更透明、即時、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減少價格哄抬及消費糾紛,讓不動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
了解更多:https://reurl.cc/x0zNmz
平均地權條例53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親愛媒體朋友們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地檢署控告潘縣長錢那來?驅趕凌雲里179戶共453人無家可歸,含收回農地面積約19甲地」
採訪通知於2020年8月10日 (星期一) 上午:10:30假屏東市棒球路11號正門口
※記者會拉白布條、頭綁抗議布條.抗議人士數十人呼喊抗議口號
抗議 內容:
1.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臺教體署設一字第1090002299 66號函
2. 有關屏東市凌雲里雲鵬段989地號,規劃為屏東縣運動休閒園區一事,查迄今教育部體育署尚未核定經費補助案。
3. 目前縣政府委託張耀文代表,程清水代理市長處理有關凌雲里查估地上補償金額,近日補償金入戸個人戶口,質疑中央尚未核定經費補助,補償金額的錢從哪裡來?
雲鵬989還地於民正義聯盟陳情書
主旨:建請縣政府暫緩拆除屏東市凌雲里迫遷179戶453人
含農地收回面積約16甲土地,造成原住戶無家可歸?
目前疫情嚴峻,經濟蕭條,政府應落實照顧弱勢百姓
生計,以落實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之自由、聯合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所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及縣長「安居樂業」的政策。
訴求:
1.屏東縣政府公告土地放領不接受土地平均地權條例補償。
2.祈盼潘縣長兌現「安居樂業」承諾。
3.人為本實質照顧凌雲里居民。
4.應將六塊厝凌雲里雲鵬段989地號國有土地放領案,
以維持現有農民生計。
說明:
1.雲鵬段989地號.重測前為潭墘段334-2地號。日本時期,
用戰時徵用條例,無賞徵收,昭和14年強制徵收,1931
年日本強佔大陸東北,1937年二次大戰1945年投降
2.民等自日據時代時,從當初荒蕪一片,逢雨季猶如汪洋,
故有『溪埔』之 稱謂。經民等幾代披荊斬棘、買土填地、
流盡血汗予以開墾之後,如今已 成沃野千里。且將土地
維護備至,使之『荒地變良田』猶如己親。且民等 長輩
自日據時代開墾至今已百餘年,懇請 貴府為民做主。
3.近幾十年來,民等因感租地有改良種植之價值,不惜舉貸
重資,投資僱 工、開墾整頓,加上抽水機、房屋設備等。
耗用達數千萬之鉅款。
4.民等常聞政府重視農民,並極力倡言照顧農民之政,動則
宣傳每年用於輔 導農民經費達百億元。民等確隙田中流
汗苦民,胼手胝足,開墾數十載的 地,政府如回收,大
家生計告罄, 請縣府體恤農民,讓民等合法繼續耕作 使
用。 辦法:請 體 恤民等心血,讓民等承租用血汗、精
力開墾了百餘年之土 地繼續耕作使用。 懇請 為民等做
主,以表德政。
5. 空間就是權力:都市推土機,推倒的不只有家園
都市更新被迫遷居民.心理受到的傷害像是失去一個最
親密的家人一樣.住宅不只是一個空空的殼子搬家也不
是將物品從一個盒子放到另一個盒子裡每個人需要一個
熟悉生活地點能遮風避雨每天醒來看到熟悉空間繼續做
昨日所未完成的事有一個 緊密的社會支持一個熟悉的
散步與購物的路線這些熟悉連續的生活空間讓人的生命
可以繼續向前.因此安置計畫必考量居民可以繼續維持
生計小孩可以到同一個學校上學和熟識同學玩耍熟識的
鄰居互相安慰保有生活的連續性這關係著一個人的生理
和心理健康,對於處在經濟、年齡與行動能力弱勢的人
更是如此。
聯絡人: 雲鵬989還地於民正義聯盟
何榮崇0910788506
縣議員蔣月惠0936812315
親愛媒體朋友們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地檢署控告潘縣長錢那來?驅趕凌雲里179戶共453人無家可歸,含收回農地面積約19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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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拉白布條、頭綁抗議布條.抗議人士數十人呼喊抗議口號
抗議 內容:
1.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臺教體署設一字第1090002299 66號函
2. 有關屏東市凌雲里雲鵬段989地號,規劃為屏東縣運動休閒園區一事,查迄今教育部體育署尚未核定經費補助案。
3. 目前縣政府委託張耀文代表,程清水代理市長處理有關凌雲里查估地上補償金額,近日補償金入戸個人戶口,質疑中央尚未核定經費補助,補償金額的錢從哪裡來?
雲鵬989還地於民正義聯盟陳情書
主旨:建請縣政府暫緩拆除屏東市凌雲里迫遷179戶453人
含農地收回面積約16甲土地,造成原住戶無家可歸?
目前疫情嚴峻,經濟蕭條,政府應落實照顧弱勢百姓
生計,以落實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之自由、聯合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所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及縣長「安居樂業」的政策。
訴求:
1.屏東縣政府公告土地放領不接受土地平均地權條例補償。
2.祈盼潘縣長兌現「安居樂業」承諾。
3.人為本實質照顧凌雲里居民。
4.應將六塊厝凌雲里雲鵬段989地號國有土地放領案,
以維持現有農民生計。
說明:
1.雲鵬段989地號.重測前為潭墘段334-2地號。日本時期,
用戰時徵用條例,無賞徵收,昭和14年強制徵收,1931
年日本強佔大陸東北,1937年二次大戰1945年投降
2.民等自日據時代時,從當初荒蕪一片,逢雨季猶如汪洋,
故有『溪埔』之 稱謂。經民等幾代披荊斬棘、買土填地、
流盡血汗予以開墾之後,如今已 成沃野千里。且將土地
維護備至,使之『荒地變良田』猶如己親。且民等 長輩
自日據時代開墾至今已百餘年,懇請 貴府為民做主。
3.近幾十年來,民等因感租地有改良種植之價值,不惜舉貸
重資,投資僱 工、開墾整頓,加上抽水機、房屋設備等。
耗用達數千萬之鉅款。
4.民等常聞政府重視農民,並極力倡言照顧農民之政,動則
宣傳每年用於輔 導農民經費達百億元。民等確隙田中流
汗苦民,胼手胝足,開墾數十載的 地,政府如回收,大
家生計告罄, 請縣府體恤農民,讓民等合法繼續耕作 使
用。 辦法:請 體 恤民等心血,讓民等承租用血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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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以表德政。
5. 空間就是權力:都市推土機,推倒的不只有家園
都市更新被迫遷居民.心理受到的傷害像是失去一個最
親密的家人一樣.住宅不只是一個空空的殼子搬家也不
是將物品從一個盒子放到另一個盒子裡每個人需要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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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與購物的路線這些熟悉連續的生活空間讓人的生命
可以繼續向前.因此安置計畫必考量居民可以繼續維持
生計小孩可以到同一個學校上學和熟識同學玩耍熟識的
鄰居互相安慰保有生活的連續性這關係著一個人的生理
和心理健康,對於處在經濟、年齡與行動能力弱勢的人
更是如此。
聯絡人: 雲鵬989還地於民正義聯盟
何榮崇0910788506
縣議員蔣月惠0936812315
平均地權條例53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演說中提到:「過去幾年,我們把長照2.0、幼托照顧、居住正義的問題,一個一個補了起來。」壁如不禁想問,居住正義的問題真的補起來了嗎?三月初,民眾黨就提出居住正義三支箭,對《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都提出自己的修正版本,除了提高囤房稅率之外,針對實價登錄2.0也提出修正,無奈本會期已經快結束,財政及內政委員會卻遲遲不排案審查,根本就是選前居住正義,選後影響經濟。
現在的實價登錄制度對外揭露資訊只能用「區段化、去識別化」的方式呈現,另外,對預售屋登錄時間點的認定,還有一定的困難度,通常預售屋業者會在交屋之後才登錄揭露,但是從買方一開始簽約到最後登錄,往往已經過了2到3年之久,在這個過程當中,民眾就無法即時的知道實際成交價格,在購房時常常會因為資訊嚴重的不對等,在議價時無法取得公平的售價,資訊相對不透明,讓民眾淪為買房弱勢。
因此,民眾黨提出的版本更著重於詳細的門牌揭露到戶、登錄的即時性、將「預售屋」納入實價登錄的範圍內,也增訂違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備查關規定的罰則,並規定預售屋在簽訂買賣契約書30日內就必須登錄,不會再有拖延2-3年才知道實價資訊的狀況,希望讓交易資訊公開透明,健全房屋市場。
平均地權條例53 在 "平均地權條例"懲罰換屋族? 專家:自住者不影響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昨(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平均地權條例 》修正案,外界關注這項打房專用的政策,能不能有效抑制房價,還是會懲罰到換屋族?房市專家分析,這對於只有1 ... ... <看更多>
平均地權條例53 在 平均地權條例53在PTT、社群 - 求職招募就業資訊站 的推薦與評價
檢視現行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98 年12 月30 日非現行法規) ... 六、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 ... ... <看更多>
平均地權條例53 在 [課業] 地政類各款法條優先適用的問題-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好 先祝大家新年快樂:)
原PO在準備考試途中
經常讀到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這三大類別
但是對於一些問題始終無法明瞭
就是關於法條適用的問題
在這一科中常常有很多問題是在「土地法且平均地權條例」、或三者中裡均有規定的
但是法條內容又稍稍有「些許」不同(當然也有完全相同的)
舉例來說
像最近讀到的土地徵收部分
我在土地徵收條例#37讀到: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省略),
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但在平均地權條例#53第三款中卻有些許不同:
『...(略),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下列事項:
(1)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
(2)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向禁止期間,以1年6個月為期。』
如上所述,平均地權條例多出了「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這一項」
那麼問題來了
我們在實際上到底要遵守哪一個法條?
我知道土地徵收條例是民國89年1月26號公告的
也就是說平均地權條例是相對比較「舊」的法條(土地法又更更更舊了!)
當我們遇到這樣個情況該怎麼選擇?
又,在準備考試的時候,到底該如何作答?
應該都寫嗎?
還是選一個寫?
還是選最新的寫?
(喔對了我準備的是地政士,作答方式會跟高普比起來有不同嗎)
煩請各位高手的幫助> <
謝謝你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7.26
※ 編輯: skydom1012 來自: 114.43.157.26 (02/03 14:02)
我還有個疑問,像土徵條例相對於平權條例應該是他的特別法
不是應該是新法(徵)優於舊法(平)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嗎?
搞不好還沒回答道其他問題......
※ 編輯: skydom1012 來自: 114.43.157.26 (02/03 14:37)
※ 編輯: skydom1012 來自: 114.43.157.26 (02/03 14:41)
※ 編輯: skydom1012 來自: 114.43.157.26 (02/03 14:55)
就是考徵收法律競合時怎麼辦
謝謝各位的幫助!
但像我舉的例子 實務上到底有沒有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呢(印象中有)
因為土徵內沒規定禁止 但平權卻有
看完大家的回答 我的理解是
基本上以土徵條例為主但還是會參考平權條例
若土徵沒有平權有→實務上還是要做
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沒有錯誤???
我以為只有在我舉的例子裏面有提到
我舉的例子是區段徵收 #23並沒有特定指區段徵收
所以才造成我的疑惑
而且...我就是因為不懂才來版上詢問的 anyway謝謝你的回應
※ Deleted by: skydom1012 (111.184.28.84) 07/29/2017 16: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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