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柔道男童事件來看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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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7歲男童,在前往私人柔道館學習時,遭到學長與教練重摔27次,最重造成嚴重顱內出血,最終宣告腦死,即使人救回來也極可能成為植物人,其中案發時在一旁錄影的男童舅舅並未制止,而檢方也將為此釐清是否有過失刑責。
法律中有個特別的名詞 - 「保證人地位」
也就是說,這個人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
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2]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換句話說,立法者直接規定,當你明明有「義務」防止犯罪發生,卻不採取適當措施時(也就是不作為),那就等同你是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雖然在刑法上並未明確規定誰具有保證人地位,但目前有幾大項為主。
一、有保護義務的人,其中包含父母、配偶、一同登山的夥伴、保母、游泳池救生員、消防隊員等。
二、有監督義務的人,例如猛犬的飼主、設置廣告招牌的店家、監獄官、在禁菸餐廳點菸導致餐廳起火的人等。
這次柔道課程中,何姓教練的行為自然人神共憤,在男童連續被摔擊好幾次後,何姓教練仍然執意繼續訓練,甚至當男童都倒地無法爬起後,教練仍認為他是裝的,持續摔了七八次才收手,最後竟然還要在旁監督的親人自己叫救護車。
而當事件受到媒體揭露後,他第一時間竟然是在家長群組表示,希望不要對該事件做出相關評論,也請千萬放心道館仍能守住。
我不解的是,在這名教練的心中,難道一名7歲男童的寶貴性命竟然還不如道館來的重要嗎?
而其中還有一件事情令許多人感到不解,就是為何男童的舅舅親眼目睹這一切,卻沒有適時的介入阻止憾事的發生,而只是在一旁錄影漠視一切罪惡的發生。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站在法律層面來看,你屬於男童的家屬,你就有阻止任何遺憾發生的責任,今天無論教練專業與否,一但當你發現訓練的過程不合常理,你就應該立即跳出來阻止,今天就不會發生這等憾事。
這邊也補上新聞媒體的報導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舅舅表示,男童當晚7點上課,過程中多次不舒服作嘔,他當下覺得不對勁就有上前關心,然而教練卻只說「以後上課前別讓他吃這麼多」,接著男童就被學長重摔;面對男童趴地哭求,舅舅指控教練威脅「起來喔!不起來換我摔你」,之後果真出手。被教練重摔後,舅舅發現孩童哀號聲停止,趕緊上前關心卻見男童已經翻白眼、唇色發白,而教練卻還說「照我多年經驗,這是演的」,若不放心可以去醫院檢查。
可以看出來,舅舅在這件事情上並非專業,當有疑慮時又受到現場的氛圍與教練誘導,直到發現不對勁時才發現已經來不及了。
我們能夠理解的是,在當時的環境中教練所代表的威權領導著這個教室,這也讓其心中即使感覺怪怪的,但仍然繼續這一切,這個教練作為教室的核心,自然得要肩負最大的責任,相信他內心也很自責。
對此,據《聯合報》報導,法界人士指出,檢方應該調查並釐清當時狀況,判斷當下舅舅是否構成不作為犯,若舅舅具有保證人地位,代表有應盡防止意外、犯罪發生的義務,若能防止卻未防止,恐會有過失責任。
文章將其作修改,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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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導犯罪 刑法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又來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新出爐的9月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這個效率有點高啊🤣
一、108台上2649判決(中止未遂)
按所謂中止犯,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而言;亦即,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結果之不發生,乃出於自願之中止行為,而非因外在非預期之障礙事由;主觀自願性之要件,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此乃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否則,著手犯罪後,因非預期之外界因素影響,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期犯罪之結果無法遂行,或行為人認知,當時可資運用或替代之實行手段,無法或難以達到犯罪結果(包括行為人繼續實行將會招致過大風險,例如事跡敗露之風險),因而消極放棄犯罪實行之情形,即非因己意而中止未遂,應屬障礙未遂之範疇。
這則判決幫助大家快速再複習一次中止未遂的判斷準則,另外剛好也想起去年高普考考出關於「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從這則判決中亦可得知兩者對於中止行為的要求不同的,前者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後者僅需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犯行。
二、108台上2658判決(證人拒絕證言權)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證人與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同法第 185 條第 2 項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
其實這則判決選錄的內容只講了一半...而且這則判決不公開,因此無法得知其餘部份說了些什麼,但或許從上述意旨中可以推敲出一些內容,其中有強調「證人拒絕證言權」係免除證人恐陷困境之保護規範,未告以拒絕證言即屬具結有瑕疵,而此具結有瑕疵之結論係為貫徹「保障證人」之意旨。或許某程度上就是在表達此項權利係屬於證人而非被告的。(但這只是筆者個人猜測啦...)
三、108台上2670判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的訴訟指揮權及當事人須即時異議)
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得曉諭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陳述,並促其為必要之立證,此要求當事人為敘明之權利,即所謂闡明權。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整、矛盾之情形時,應予指出,給予當事人更正、補充之機會,或於事實爭點未充分證明時,為使其能適當之證明,應促使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項亦規定,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又闡明權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種,本此意義,參諸同法第279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自有與審判長相同之訴訟指揮權。從而,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被告行使闡明權時,如有不當之誘導訊問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兩造當事人等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有關此不當訊問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卷查原審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訊問黃振桂,檢察官並未即時就受命法官之訊問,以有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而聲明異議,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亦未採擷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仍為論以黃振桂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黃振桂受誘導訊問,認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判決等語,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之理由。
本判決主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受命法官依刑訴第273條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因此具有訴訟指揮權;第二,受命法官若於訊問時有不當誘導訊問之情形,當事人應依同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除非該瑕疵重大而有害於判決結果,否則未即時異議,亦不得以違背法令由為上訴第三審。
四、108台非185判決
原判決雖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相關情事,認無依累犯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而未加重被告刑罰,然論以累犯衍生之相關法律效果,涉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在監執行期間不得報准日間外出(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3項第2款);受刑進級責任分數逐級加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不得被遴選至外役監受刑(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提報假釋最低執行期間較高(刑法第77條第1項)等差別待遇,是誤以累犯論處者,仍屬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累犯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救濟。又本院既撤銷原判決關於累犯違背法令部分,即具有改判之性質,其效力仍及於被告,無須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這則判決認為縱原審法院未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卻實質引用本條規範而使被告進而產生其他不利之效果,例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監獄處遇措施、假釋門檻等不利效果,因此仍屬違法判決。(但其實本件最大的違誤之處係在於被告本非屬累犯,被告因前案遭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5月14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犯罪時間為107年3月11日,本非屬第47條累犯需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範疇,故論以累犯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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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洩個資…開心唱歌竟被騙走60萬】
知名KTV連鎖店「錢櫃」,傳出嚴重個資外洩,會員資料流入詐騙集團手中,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發現,9月開始有5名民眾報案遭騙,10月底一周就高達35件,目前統計全台近70位民眾遭到詐騙,警方調查疑是總公司資料庫遭駭客入侵,才導致資料外流,日前台北市一名20多歲男子也深受其害,接到詐騙電話,以話術誘導男子匯款,男子共被騙60萬元,損失慘重。
據了解,詐騙集團佯稱自己是錢櫃員工,不小心將消費者上一次的消費設定成VIP,不取消的話每個月會扣其信用卡3000元,男子擔心被扣款,就聽從詐騙人員指示到ATM操作「解除扣款」,還以臨櫃匯款、購買遊戲點數等方式,前後加起來總共被騙走60萬元,數目龐大,男子事後才驚覺有異,趕緊報案處理。
警政署反詐騙專線165統計,上月底(10月)就有35件錢櫃同手法詐騙案件,因此被警方列入高風險平台,已經要求業者盡速改善資安問題,錢櫃也表示,會員沒有VIP或普通會員的分別,更不會詢問客人銀行帳戶或餘額,若民眾接獲類似電話,一定要留意可能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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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則新聞披露,顯見這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且使用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且被害人損失金額不貲,但是為什麼國內詐騙集團如此猖狂?所謂重利之下必有勇夫,重典之下必有懦夫!
按本國刑法第339條著有明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碩彥以為這治亂世要用重典,所以這詐欺犯罪案件,為了標本兼治遏阻此一歪風,應該要將這刑罰最高五年以下刑度,修法提高,還有就是對於這詐欺犯,要以這不法所得金額多寡,作為量刑依據。
#台灣民眾黨
#新竹縣市立法委員參選人唯一提名
#林碩彥
#科技背景與醫藥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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