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
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
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
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
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
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
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
,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
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我可以說台警不意外嗎
盤查的問題講過很多遍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講得很清楚,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 #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
但是必須要符合第6條的要件
包括必須要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等等
但今天移工出門倒垃圾到底有什麼犯罪嫌疑
我看新聞說警察又認為移工「眼神飄忽」
到底要用「眼神飄忽」這個藉口幾次
我說你飄忽就飄忽
這位移工並非通緝犯,也非現行犯,警察更沒有任何理由先違法盤查再把他帶回警察局
員警違法行為根本已經侵害移工的人身自由甚至名譽權了!!
如果你覺得這樣的行為很誇張
用關鍵字去搜尋
其實會發現這樣的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
然後每次都是會說懲處會調職
但同樣的事情一直發生
台灣警察的素質低落不是一天兩天
到底要發生多嚴重的事情
才願意改革才願意提升呢
#快要變成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警察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影片中口誤將葉毓蘭稱為退休警大校長,實為退休警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了「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不過當時台北市警局卻是以強硬手段驅離,因此有民眾提起國家賠償的告訴。;上週10月30號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當年員警「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要賠償給部分原告共111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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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緊急救護辦法第 3、6 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警察臨檢的新聞可謂鬧得沸沸揚揚,很多民眾疑問的是:面對警察臨檢,人民必須要絕對配合而不能拒絕嗎?正確的步驟應該要怎麼做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所以當今天警察要實施臨檢時,必須「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和「告知理由」,若兩個要件缺一時,人民當然得拒絕。
至於臨檢應告知的理由則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如果警察無法告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理由時,人民當然可以拒絕臨檢。只是如果遇到不講理的警察,這時候就可能會面臨到警察強制力的侵犯,這時候律師還是會建議不要與警察有太過激烈的衝突,避免自己人身安全遭受危害,等後續再以訴訟方式進行救濟。
或是民眾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人民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若認為有理由就要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但人民可以請求製作紀錄,就是我們常說的異議單啦!
若警察有正當理由,但人民仍不願配合,此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可以將人民帶回派出所查詢身分,但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大家對於臨檢的實施要件有沒有稍微了解一些了呢?雖然一般民眾面對公權力時難免會出於恐懼而認為應該要絕對配合,但事實上若警察沒有為合乎規定之行為時,人民是有權拒絕的喔!因為這是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要求。但也呼籲大家千萬不要有情緒性的行為或用語,免得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喔,要用合法的異議方法,最後若真的覺得侵害很嚴重,別忘了還有訴願或行政訴訟,別忽略訴訟權的保障而讓自己成為觸法者喔,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發生在4/22桃園一舞蹈師教師遭警察臨檢的新聞,大家一直敲碗的聲音我都聽到了!今晚八點,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影片中口誤將葉毓蘭稱為退休警大校長,實為退休警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了「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不過當時台北市警局卻是以強硬手段驅離,因此有民眾提起國家賠償的告訴。;上週10月30號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當年員警「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要賠償給部分原告共111多萬元。
因為警方的蒐證帶裡面顯示出大量的國家暴力,這些國家暴力包含警察拿警棍,肆無忌憚地打民眾的身上,但是這些被毆打的民眾,當時都是在和平靜坐的。
這個判決是指警察執法「過當」。
警察當時可以因為《警察法》第2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對民眾進行驅離,不過這個依法行政,還必須要加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也應該主動終止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警察要驅離民眾,人民後退的時候就不應該繼續「追打」,如果用搬的就可以把人搬走那就不應該用警棍,用警棍就可以嚇阻,就不應該再進一步用殺傷力更強的攻擊性武器。這就是為什麼內政部長徐國勇一邊說尊重司法、也尊重上訴的權利,同時強調未來警方要注意比例原則。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比例原則」很模糊,的確,警察本來就不應該在沒有接受訓練的情況下被丟出去現場,要第一線員警自己判斷要怎麼辦。而是應該要讓警察在受訓的過程中了解各種案例,還有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不過這次的判決,也有許多人認為會打擊到警察的士氣,以及執法的決心,像是前警大校長葉毓蘭就說,這個判決對警察是一個羞辱,還說未來警察執法不會這麼拚命了。
其實,警察的士氣不應該是靠員警凶狠嚴厲執法來維繫。人民想到警察是人民保母,看到警察就覺得救星來了,這樣的警察士氣才高吧?如果能夠更適切的執法,讓民眾更信任警察,而非與警察對立,不是更好嗎?
當然也有很多人在說,憑什麼那天一群暴民闖行政院自己受傷要全民買單。但國賠的原因是執法過當,或許在另一個平行世界裡,那天民眾佔領行政院,警察是藉由優勢警力慢慢的把民眾都抬離現場,那就不會有人流血受傷,也不用全民買單了。
所以說這項判決並沒有要警方放棄執法,主要是要提醒說,警察被賦予公權力,目的是要鎮暴驅離,不是要威嚇別人、把人打到頭破血流,更何況當天多數示威者還是手無寸鐵的學生。
我們是民主國家,所以要保障人民上街頭表達對政策意見的權力。國家可以依法行政,但不能用暴力來讓人民因為害怕而不敢上街。警察被國家賦予公權力,同時更要避免濫權。我們繼續關注這個案子的後續時,也期待香港近期的流血事件也可以盡快有獨立的調查或受到司法的檢驗。
而在討論各國如何處理民眾抗議示威的處理方式時,也要提醒大家,只討論警察面對抗議群眾應如何處理,對警察這些公務單位其實不是很公平。
現在很多政府都會把對政府的抗議操作成警民衝突,其實一開始的民怨又不是警察造成的,下令強制驅離的通常也是警察後面的政治人物,只檢驗警察,不檢驗背後的政治力量完全是治標不治本。
你對於這次的太陽花學運國賠判決有什麼想法呢? 在底下留言和我們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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