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 在 何者正確? A.乙係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 - Facebook 的評價 B.乙雖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31 條第2 項、第29 條,論 ... C.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想像競合犯 ...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 <看更多>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 在 加重妨害秘密罪2022-精選在臉書/Facebook/Dcard上的焦點 ... 的評價 ... 而#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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