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 #拋家棄子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其實近年來越來越多不負責任的父母,從小孩出生後就不聞不問或是家庭暴力,對於這樣的父母,子女長大後還需要負扶養義務嗎?最近吉律收到很多這樣的問題,決定來分享一下該怎麼處理:
吉律您好,
我父親從我與弟弟小時候就酗酒家暴,也不管我們的生活,全部的開銷都是母親支出的,父親都沒有幫過母親分攤家計。在我與弟弟還在唸國小的時候,父親就離開沒出現過了。目前父親生病,需要醫藥費及照顧,所以父親的親人就開始聯繫我們兄弟,說如果不來支付醫藥費及照顧父親,就要告我們遺棄父親,這樣我們該怎麼辦呢?
❓民事上,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民法定有明文,而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要符合以下規定:
🎸【減輕】扶養義務導致自己生活無法維持
💡根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爲負擔扶養義務所以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話,免除其義務。但對象如果是父母或配偶的情況,只能減輕其義務。所以如果有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己的生活無法維持,是有機會依據此條文能減輕義務的。
🎸【減輕或免除】父母對子女有重大故意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對於扶養義務要減輕或免除(情節重大才能免除),必須: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所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第1項規定,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
❓刑事上,一般來說,如果父母已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的狀況下,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遺棄罪】根據刑法第294條規定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外規定】不過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如果有下列情事,就不會構成遺棄罪: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子女)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子女)為準強制性交、權勢猥褻、媒介性交及猥褻、妨害幼童發育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結論是可以不用擔心被告遺棄罪,因為根據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可以阻卻遺棄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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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條之1 在 Re: [問題] 請問這樣有犯遺棄罪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刑事方面,如果原PO兄弟姐妹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的話,應該
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要看對方的詳細狀況,才有辦法判斷。如果對方還有財產
不致於到「不能維持生活」的話,那也不必扶養。(況且還有民法第1118
條之1的規定,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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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之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刑法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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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民法部分,詳細內容請看民法親屬篇扶養章。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9.133 (12/08 15:14)
一、拋棄繼承要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還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簽那類文件,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60.241 (12/0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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