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有人公告大眾對於帖子「轉到499請不要再轉」,但我們在台灣,愛轉幾次就轉幾次
「誹謗信息」被轉500次成罪 律師批違法
原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tw/n70253
中共臨近崩盤,近期更在網路上發起「淨網運動」、抓捕多人,各界紛紛質疑其法律依據;中共的最高法與最高檢9日匆忙公布10條解釋,強調是合法抓人,但其內容仍舊引起司法界專業人士的質疑和反彈。
9日下午,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稱兩高)公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月10日起開始實施。其中兩高解釋「網絡尋釁滋事罪」係利用訊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以及編造或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中國著名律師童之偉公開表示,將中國〈刑法〉293條尋釁滋事罪條款中的「公共場合」擴大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實際上是立新法,依中國〈憲法〉規定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立法或立法解釋來進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無權這樣做。
南京律師耿仁文也支持此觀點,認為「網路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應由全國人大界定。」北京的楊學林律師則公開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開會,予以制止。上海的孔濤律師認為,越權立法,說輕是篡權,說重是造反。著名評論人五嶽散人也認為,「這個解釋的執行不取決於官方的雅量,取決於看守所的容量。」
另外兩高解釋: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千次以上,或轉發達500次可判刑,應當認定為中國〈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被民間認為是「整死你沒商量」,有人公告大眾對於帖子「轉到499請不要再轉」,央視和新華社長期說謊、造謠,近日還爆出錯誤報導國際奧運的情事,民眾則互相提醒這種「官謠」要多多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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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10的網紅沈智慧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沈智慧認為 不依法放人、不依法關人 民進黨執政,司法制度破壞殆盡 沈智慧主張民進黨政府2選1 1.蔡英文行使總統特赦權力,立刻放人 2.法務部依法行政,立刻關回中監 #影片為完整質詢影片 #只有刪除掉不相干或是贅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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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3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機構成過失致重傷(致死) 惡意遺棄罪,亦有可能涉及殺人罪(未必故意)路人則可能無罪可罰,因無義務者遺棄罪(刑法293),限於積極的行為,消極不作為則難以入罪,但看完這段完整被撞的視頻,簡直匪夷所思,這些人真的無罪嗎bhttp://www.legaldaily.com.cn/video/content/2011-10/17/content_3045259.htm?node=25209
刑法293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沈智慧認為
不依法放人、不依法關人
民進黨執政,司法制度破壞殆盡
沈智慧主張民進黨政府2選1
1.蔡英文行使總統特赦權力,立刻放人
2.法務部依法行政,立刻關回中監
#影片為完整質詢影片
#只有刪除掉不相干或是贅詞部分
刑法293 在 一試考古練習PART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 ... 的推薦與評價
解析: 1️⃣ 刑法293條與294條之差別: 293為對無義務之遺棄罪,對於行為客體只要是無自救力之人即可。但本罪之遺棄行為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必須使無自救能力脫離其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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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刑法293條第1項得否主張無效義務. 法律人. 5月8日15:08. 小弟我第一次發文,如有違反版規請告知我我馬上刪文~謝謝各位今日寫到一題106年警察三等特考題目題目 ... ... <看更多>
刑法293 在 Re: [課業] 刑法293條無義務遺棄罪用法-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llen1111 (零零漆)》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依刑法293條無義務遺棄罪
: 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
: 原則上來說
: 遺棄罪通常會伴隨依法依契約或是基於保證人地位
: 所以適用都以294居多
: 有沒有在什麼情況下會用到293
: 我翻書解題都是沒寫到293 直用294
: 盼望各位指點迷津
: 感激不盡
一.實務與通說概念:(積極移置)
293,普通遺棄罪,條文內的「遺棄」特指有保護義務的前提之下,所為的積極遺棄
行為,易言之,遺棄行為須造成無自救能力人脫離原處所而移轉至另一空間,並形成
生命、身體之危險狀態,始構成293條的「遺棄」,如果僅僅是消極地不為救助,在
無保護義務的前提下,則根本來說是構成要件不成就。(← 通說 + 實務)
二.部分學說之補充:(積極棄置)
另有學者就「遺棄」之行為態樣補充,認為縱未變更處所而僅將原處所與向外界溝通
之管道予以遮斷,使該無自救能力人無從獲得其他外來保護或救助之行為亦構成本罪
三.試舉例
(一)某甲於午夜時分行車經林森北路某段,不慎撞傷路人某乙,惟某甲肇事逃逸(刑§294)
若干時間後,某丙駕車行經該處,發現倒臥之某乙,想說別多管閒事,於是瞄了一眼後
即行離去(因無保護義務,不構成刑§294&293);又一段時間後,某丁開車經過該處且亦
發現倒臥之某乙,因聯想到多年之仇人某戊也有深夜醉臥林森北路之慣習,突心生怨忿,
於是將某乙拉致後車廂並駛往北海岸一處無人經過之處丟棄(§293之積極移置)。
(二)承上例,假若某丁所聯想到的不是仇人某戊,而是想到自己年少輕狂時也曾遭撞臥倒
於街頭,心生不忍,惟某丁乃通緝要犯,直接送乙到醫院或有可能使自己曝光,於是僅將
某乙運往某醫學中心急診室門口放置並在心中畫十字祈求某乙順利受救助;惟祈求似無效
用,昏迷中的某乙被惡人某己發現,某己雖未移置乙到別處,但卻利用視線死角,推來
掩蔽物蓋助某乙不被其他人發現,隨後吹口哨離去並想著隔天或許可以多一則社會新聞。
(§293部分學說補充之積極棄置;當然,縱不採積極棄置說,單純把積極移置的「脫離
原處所」擴張解釋成「包含同一座標下但是原處所條件被改變」的情況的話,也能硬是
構成積極移置)
(例子中雜質多請多包含......)
(不過是說293在考試上,比起294的考點來得少,實務補充的也不多,學說也沒太大爭議
,現實中的案例出現機率也比294較少,所以多數坊間參考書在這邊大多是簡單帶過
真的要提的話,多半也是出那種「試比較293跟294之不同」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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